合同编号:复法合资字 号
买卖合同
甲方:复旦大学
住所:上海市邯郸路 220号
法定代表人:金力
乙方: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甲乙双方就 * 购销事宜进行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现为约明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昭信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采购 (品名)(以下统称“产品”,产品具体描述见附件一),总价为人民币 (¥ * 元)。
第二条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销售的产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物品,且该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性能、配件等依次符合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和封存的样品,甲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和向甲方作出的其他承诺,原厂产品质量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及规范;乙方具有向甲方销售产品的处分权利。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价 * %的货款 元,在产品全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价 %的货款 元。
(填写提示: 总金额5万(含)至20万,首付最多为90%;总金额20万(含)至50万,首付最多为80%;总金额大于50万(含),首付最多为70%。)
甲方根据乙方开具的足额合法发票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前款约定的货款。
第四条 乙方应在 * 前将产品运抵复旦大学 * * (提示: 楼宇按拼音排序) * ,向甲方交付产品。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填写提示: 若为卖出合同,楼宇无需选择。)
第五条 乙方应采用通用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运输其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并承担产品的包装、运输及保险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交付产品后 *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组织验收。
产品全部或者部分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偿更换,并由甲方根据前款约定再次组织验收。更换产品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向权利人返还与本合同项下条款相关且已发生转移的财产,乙方应按相当于产品价格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没有及时组织验收的,自乙方交付产品后届满 个工作日起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 产品验收合格后的 * 个月为产品质量保证期。乙方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提供7×24小时的维修服务响应,并无偿提供维修服务、更换原装配件。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五年内,乙方应继续提供7×24小时的维修服务响应,并以最优惠价格提供维修服务、更换原装配件。
第八条 甲方指定的联系渠道是: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200433)
电话/传真:021- *
电子信箱: * @fudan.edu.cn
乙方指定的联系渠道是:
通讯地址: *
电话/传真: *
电子信箱: *
双方确认,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联系。除非双方另行明确约定,一方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到达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传真件发出时视为送达;以数据交换方式送达的,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九条 甲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当于未付货款金额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的交付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当于未交付产品价格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配送的产品全部或者部分验收不合格,更换产品的,视为乙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约定的交付义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且甲方在产品验收合格后、产品质量保证期届满前请求乙方更换或者修理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或者修理。乙方更换或者修理后,产品仍旧存在瑕疵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向权利人返还与本合同项下条款相关且已发生转移的财产,乙方应按相当于产品价格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存在权利瑕疵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向权利人返还与本合同项下条款相关且已发生转移的财产,乙方应按相当于产品价格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发纠纷、仲裁或诉讼案件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保修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相当于产品维修项目价格金额三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各方可以自不可抗力的影响消失以后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直接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的影响产生后,一方应及时通知相对方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合同项下损失扩大。双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合同项下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应承担因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违约责任。
一方直接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双方应在解除本合同后向权利人返还与本合同项下条款相关且已发生转移的财产,并积极消除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双方对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相对方同意,一方向第三人披露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内容的,除非披露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披露方应就行为造成的相对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及相关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双方就本合同其余条款约定内容外,同时约定下列内容:
(填写提示: 若无特殊说明,无需填写。)
本条约定内容与本合同其余条款约定内容不相一致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应作为一个整体被加以解释,各条款约定内容不因顺序排列的先后而产生法律效力的差异。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内容或其它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具有不低于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内容的法律效力。
双方订立一份或者多份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之间、各补充协议之间就同一内容约定不相一致的,以生效时间列为最后的补充协议条款约定为准。
未经相对方同意,一方将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对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 在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复旦大学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产品清单
甲方(买受人):复旦大学
乙方(出卖人):
(填写提示: 品名必须输入商品全称。)
总价: ¥ (元)
甲方(买受人):复旦大学
(盖章)
乙方(出卖人):
(盖章)
需上传附件情况:
1. 单台件设备20万至40万(人民币)之间,需上传签字盖章完成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申请表”“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2. 单台件设备40万至70万(人民币)之间,需上传签字盖章完成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申请表”“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复旦大学院系组织的招标(竞争性谈判)情况报告”“询价函”及三家以上的“报价单”。
3. 单台件设备70万人民币以上,需上传签字盖章完成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申请表”“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及“中标通知书”。
4. 需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的特殊设备(例:手机,ipad),需上传签字盖章完成的审批文件。